继9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扩围至轻工、纺织、机械、汽车4个领域重点行业后,9月22日财政部网站公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上述四大领域内16个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的企业,自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根据《通知》,医药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等16个大类行业将享受上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加速折旧的直接好处是不用马上就交税,因此增加了企业的流动资金,盘活了现金流,企业的现金负担将减轻不少。对国家而言,加速折旧政策意味着当期财政收入的减少;对企业而言,意味着能够实现延期纳税,企业可以更大胆地投入研发,加快设备更新推进技术改造,而企业越是这样做,越能得到税收优惠。
《通知》称,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此前国务院常务会议称,实行上述政策,预计今年将减税约50亿元。
《通知》称,企业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另外,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通知》称,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前三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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